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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工作超十年,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2017-10-12 16:19:21发布,长期有效,3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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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于2002年2月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先后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约定顾某从事医务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
    2013年1月3日,A公司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顾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1月18日,A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声明于合同到期后终止与顾某的劳动关系。
    顾某对此不服,于2013年2月22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64000元。
    A公司辩称,虽然顾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但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没有达到十年,公司不与顾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从其初次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顾某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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